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11月1日实施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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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母网10月12日讯(YMG全媒体记者杨春娜通讯员殷子程孙盛君)秋雨淅沥,凉意袭人,供暖的脚步越来越近。记者从市城管局了解到,《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年11月1日起实施,聚焦民生热点进行了多项修改,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有序发展。

近日,市城管局针对市民关心的问题,对《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内容摘要

原《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在供热时间内,当室外温度不低于-6℃时,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用户,卧室、起居室(厅)、餐厅温度应不低于16℃。”

新《办法》:“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5.8℃)、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原《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规定:“为确保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对当年交纳热费户数达不到单元户数70%的,不予供热。”

新《办法》:新建住宅小区需要整个小区的用热比例和用户所在单元或者高层供热分区的用热比例均达到50%及以上的,供热企业正常供热;既有住宅的小区入住比例基本较高,所以只需要用户所在单元或者高层供热分区的用热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供热企业正常供热。

室内采暖温度标准确定为不低于18℃

年出台的《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是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进一步统筹全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适用范围调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烟台市所辖的所有区(市)。

《办法》遵循《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5.8℃)、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原《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在供热时间内,当室外温度不低于-6℃时,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用户,卧室、起居室(厅)、餐厅温度应不低于16℃。”考虑到近年来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广泛应用,人们对居住舒适度的要求明显提高,因此《办法》规定了供热室温标准提高至18℃。

《办法》规定:“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测温要求后24小时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检测。对室内温度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同时,《办法》对入户室温检测做了详细规定:“入户室温检测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应当在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进行。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的检测仪器,测温时间为7:00-10:00、15:00-20:00;应当记录测量环境的即时状态;应当在关闭门窗室温稳定30分钟后进行;应当选取被测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地1.20±0.10米的高度为测温点;检测时散热装置应当无覆盖物;传感器应当避免阳光直射或其他冷、热源干扰;读数时检测员不应走动。其中,测温时间的设定考虑避开气温最高的中午时间段,在用户便利的时间节点进行测温。”

针对市民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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